
然人著作权人来说,“由于音乐作品传播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受众多等特点,个人往往难以逐一向各个音乐使用者授权、收费并监督维权”。对于不擅法律技巧、不谙法律要求的音乐创作人来说,一是收集证据的时效性较差,二是收集到的材料可能无法被法律人士所采用

侵权信息收集不及时。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网络的便捷性给具体的侵权信息收集工作带来了挑战。目前尚未建立起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侵权提示、取证网络系统,所以,音乐作品在上传到原创音乐APP后,在五花八门的侵权方式面前,出现了侵权证据收集工作量大、成本高等问题。特别是对自然人著作权人来说,“由于音乐作品传播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受众多等特点,个人往往难以逐一向各个音乐使用者授权、收费并监督维权”。对于不擅法律技巧、不谙法律要求的音乐创作人来说,一是收集证据的时效性较差,二是收集到的材料可能无法被法律人士所采用而成为证据或法律效力不大。但是,除了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外,目前其他类型的专业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证据收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是欠缺的。